案例:小明的父親在小明三歲的時候,就與小明的母親離婚,小明則由母親一人獨力扶養長大,小明父親從未付過一毛錢的扶養費用,也都沒有來探視過小明,在小明25歲的時候,突然接到某市府社會局的公文,要求小明要對父親善盡扶養之責,小明認為其父親從來沒有照顧過自己,因此不願意負擔扶養父親的責任,試問,小明可否不負扶養其父親之義務?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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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生活法律漫談 (26)
- May 08 Tue 2018 13:18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
- Mar 28 Fri 2014 00:09
這樣落跑 算不算肇事逃逸!!!
案例:小明某日晚間十二點左右開車下班時,
因為上了一天班已經相當疲累,
- Mar 12 Wed 2014 17:14
頂樓加蓋買到賺到???
- Feb 11 Tue 2014 18:42
歡迎來到超級撿屍大道
- Sep 17 Sat 2011 21:33
受監護宣告人於受宣告前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
傑克常在奇摩知識加生活法律版中看到網友發問這樣的問題,因此乾脆在部落格中作文一篇來探討這個問題,希望提供網友參考。
- Jun 24 Fri 2011 21:49
詐欺罪!萬萬歲?網路賣家真難為!
案例:小美是一名兼職網路賣家,在賣場中陳列各式美妝商品出賣,小花則是熱愛網路購物的女生,某日在瀏覽小美之賣場後覺得價格相當實惠,於是就下標購買面膜及化妝水等商品,在收到得標確認信函後,就依照賣場上小美留下的銀行帳號匯款,小美在收到款項後也以電話聯絡小花告知出貨日期,只是小美後來因為工作繁忙,遲了兩、三天才將貨品寄出,孰料,心急的小花已經向警方提告小美詐欺,害小美的所有金融機構帳戶都被警方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提領款項,薪水也無法入帳,所幸後來檢察官明察秋毫,還給小美清白,才得以解除警示帳戶,請問:小花提告詐欺的行為,是否可能涉及法律責任?
- Jun 14 Tue 2011 17:36
小三的逆襲
案例:小明與小美為夫妻,小明因長相高大俊俏,在公司中頗有異性緣,因此與公司同事小花過從甚密,某日小美發現小明手機中有多封與小花的曖昧簡訊,當下怒不可遏,於是小美上網到成人論壇中,假冒小花名義,公開徵求援交訊息,並留下小花的手機號碼,數日後小花因為陸續接到多通陌生男子詢問援交之來電,報警後才發現是小美所為,請問小花可以做怎樣的主張?
小花可以對小美提出刑法公然侮辱罪及加重誹謗罪之告訴,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10條第1、2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小美假冒小花名義,在成人論壇留下援交訊息,客觀上足以讓不特定人以為小花從事賣淫工作,足以貶損小花名譽,使小花在社會上之評價受有損害,故小美涉犯公然侮辱罪及加重誹謗罪。
- Jun 14 Tue 2011 15:01
中古車買賣糾紛救濟之道
案例:小明剛考取汽車駕照,為了避免經驗及技術不夠成熟,於是決定先購買一台中股車代步,某日在報紙分類廣告中,看到某中古車商打出的廣告,號稱旗下中古車都經過某某聯盟檢驗、驗證,保證絕無事故車、泡水車、贓車,小明看了非常心動,於是前往中古車行看車,老闆看到小明到來,使出三吋不爛之舌向小明推銷一台雙B名車,宣稱該車車況良好,出廠年份不到五年,里程數也只有2萬公里 ,車價只要新車的一半,於是小明就決定購買該車,車牽回去之後,小明開回原廠保養後才發現該車是颱風泡水車,且里程數也已經有5萬公里 ,才發現自己當了冤大頭,請問小明如何救濟?
- Feb 10 Thu 2011 18:04
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
案例:小明因向小美購買貨物,因此先簽發本票乙張交付給小美,
但小明在取得貨物後因為不想付錢給小美,所以就向當地警察局報
案本票遺失,警員乃開始調查是否有人侵占遺失之本票,而小美於
本票到期日後持以向小明請求付款遭拒,向法院訴請給付票款時,
經法院追查才發現小明謊報本票遺失乙事,請問小明是否有刑事責
任?
其實,上面的案例在日常生活中經常出現,除了謊報遺失票據外,
還包括謊報地契或房契遺失、被偷、被搶,甚至是謊報被不知名人
士綁架、傷害或竊盜、強盜財物等等,這些行為看似單純,也沒有
誣告特定的人,但仍然屬於會被刑法制裁的行為。我們來看刑法第
171條第1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這就是所謂『未
指定犯人之誣告罪』,也就是說行為人並未誣告特定人犯罪,而是
只就特定犯罪事實提告,這樣也是刑法要處罰的,因為不論是否指
定犯人誣告,都會讓國家司法權不當啟動,侵害國家司法權正當行
使的法益,所以,本案例中小明謊報本票遺失,警察也開始調查是
否有人侵占本票,此司法權錯誤啟動,故小明涉犯刑法為指定犯人
之誣告罪。
- Dec 04 Sat 2010 16:39
何種情形得行使一般法定留置權
- Dec 02 Thu 2010 20:25
肇事逃逸罪的四個要件
案例:小明某日晚間十二點左右開車下班時,因為上了一天班已經相當疲累,於是決定抄近路回家,於行經某單行道時稍一閃神,結果擦撞了路邊停放的轎車,小明頓時驚醒並加速「落跑」,隔日被撞車主小美發現後,立即向里長調閱監視器,發現是小明所為,於是狀告小明肇事逃逸,請問小美是否告得成?
- Sep 13 Mon 2010 19:55
夜半琴聲
案例:小美為了參加全球鋼琴大賽以奪得獎金,所以日以繼夜地練習,美美練習至深夜兩、三點,隔壁鄰居小明長久以來受小美練琴的疲勞轟炸,已經快要到崩潰程度,屢次跟小美溝通卻仍無法結束噩夢,請問小明有何解決之道?
- Sep 12 Sun 2010 23:35
團結就是力量
案例:小明、小美及老王共有信義區一塊精華區土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建商認為該土地如果蓋辦公大樓一定有利可圖,因此積極向小明等三人洽談購地事宜,但老王為人固執,不管建商怎麼拜訪就是不肯出賣土地應有部分,這讓想售地求現的小明及小美頭痛不已,請問有沒有方法讓小明及小美能順利售地求現?
- Sep 09 Thu 2010 20:53
老公!孩子是隔壁老王的!
案例:小明是遠洋漁船船員,一出外捕魚就是好幾個月,常留下老婆小美獨守空閨,隔壁鄰居老王見小美形單影隻,於是經常找小美閒話家常,兩人日久生情小美音而珠胎暗結,某日小明跑船回家後,小美深怕與老王的姦情曝光,於是告訴小明她懷了小明的孩子,小明雖有些懷疑,但仍沉浸在將為人父的喜悅中,孩子出生後小明辭去船員工作自己做小本生意,但隨著孩子在青春期漸漸發育後,小明卻發現孩子跟自己一點都不像,於是偷偷送驗二人之毛髮,發現DNA並不相符,小明對於自己當了十多年免費老爸非常不悅,追問之下小美中吐露實情,請問小明可否斷絕與孩子的父子關係?
- Sep 09 Thu 2010 02:40
我的女友未成年!!
案例:小明是某大學講師,由於教學幽默風趣,不少女學生都被小明深深吸引,尤以南部北上的大一新生小美正值情竇初開的年紀,更是深深陷入不可自拔,小明對小美亦頗有好感,於是二人很快墜入愛河便談起一場師生戀,由於小美家境清寒,小明知情後便邀小美同居,小美因此不再返回南部老家,小美的父母得知後怒不可遏,一狀向地檢署提出誘拐的告訴,請問是否告得成?
- Aug 27 Fri 2010 20:25
霸王餐的代價
案例:小明平日遊手好閒,好手好腳卻不思腳踏實地,只想貪小便宜,某日,小明看到電視新聞報導某吃到飽餐廳管理上的漏洞,有很多顧客趁服務人員不注意吃飽不付帳就落跑,小明心想那麼好康的事情,他一定要試試,於是小明趁某天周末時,吃到飽餐廳人潮眾多進入消費,但小明心裡打從一開始就沒有要付錢的意思,在吃飽喝足後小明準備趁隙走人時,遭眼尖的店經理發現要求小明付帳,誰知小明雙手一攤,表示他就是不付錢,店經理於是報警處理,請問小明會有何法律責任?
- Aug 27 Fri 2010 16:50
黑道千金逼我嫁
幾年前傑克看了一部韓國電影,叫做「黑道千金逼我嫁」,
片中男主角是國立大學法律系畢業的高材生,
而女主角則來自黑道世家,
女主角的三位哥哥為了讓妹妹與男主角能順利成婚,
威脅利誘無所不用其極,最後終於讓妹妹嫁給了男主角,
看完此片,除了令人會心一笑外,傑克同時想想,
如果該劇內容在真實生活上演,
男主角可能有哪些法律上的權利可以主張。
既然劇中女主角的哥哥無所不用其極就是要她嫁給男主角,
那麼唯有破壞雙方婚姻關係,男主角才能解脫啦!
依民法第997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
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
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所以男主角只要在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
都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之訴,
只不過婚姻的撤銷,民法第998條特別規定: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所以男主角雖然事後可以獲得解脫,
但卻一輩子都洗刷不了曾經是黑道千金的先生的事實囉!
- Aug 27 Fri 2010 15:48
現代文字獄??
記得有一陣子網路警察雷厲風行在抓網路援交,
從新聞報導中也看到,網友只要暱稱有園、元或
緣等同音字,都一律移送法辦,
姑且不論警方是否衝業績衝過頭,
但確實在那段時間造成寒蟬效應,
因此,有人開始質疑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是否違憲,該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
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
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從法條文字當中,似乎不問三七二十一,
只要有足以引誘等或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
就會觸犯該條規定,從這個角度來看,
此規定有可能涵蓋過廣,而有違憲之虞,
不過,在司法實務上,不論是地檢署或是法院,
其實還是會依個案認定,不會一律適用該條規定起訴
或論罪科刑,而司法院大法官也做成釋字第623號解釋,
肯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的合憲性,
所以,要給大家的建議就是,網路聊天用語要小心,
歹路不可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