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明是一名事業成功的企業家,但因生性風流,外遇不斷,

某日,小明又在酒店邂逅該店紅牌小美,兩人一夜溫存後,

小美珠胎暗結,孰料,小明得知小美懷孕後即避不見面,

小美只好辭掉酒店工作在家待產,後來生下一名健康的寶寶,

小美越想越不甘心,決定請民意代表協助召開記者會,

欲藉輿論壓力逼迫小明出來認自己的風流帳,

 

請問是否恰當?

 

這種案例在現代社會屢見不鮮,
正所謂「男人有錢就變壞、女人變壞就有錢」,
常在電視上看到某名女子聲淚俱下指控被某有錢公子哥
始亂終棄,但這種一哭二鬧三上吊的鬧劇往往都不了了之,
無法真的讓小孩與生父發生法律上之親子關係,
當然就無法順理成章進一步以小孩名義向生父要求給付
扶養費,所以,最重要的就是透過認領的程序讓小孩
與生父發生父子關係,該怎麼做呢?

可見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定: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
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這是強制認領之訴之規定,

可透過訴訟的方式讓生父認領小孩與之發生法律上
父子關係,進而生母即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分,
以孩子做為原告,向生父請求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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