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美為了參加全球鋼琴大賽以奪得獎金,所以日以繼夜地練習,美美練習至深夜兩、三點,隔壁鄰居小明長久以來受小美練琴的疲勞轟炸,已經快要到崩潰程度,屢次跟小美溝通卻仍無法結束噩夢,請問小明有何解決之道?


首先,小美有無刑事責任?例如傷害罪,傑克認為除非小美想藉由夜半練琴答到傷害小明使之精神崩潰,否則小美應無刑事責任。


其次,小美可能有行政責任或稱行政制裁,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所以小明可以報警處理,小美將被處罰鍰。
最後,其實才是傑克要帶出的重點,
也就是民事救濟途徑,
小明因為小美的夜半琴聲已經快要精神崩潰了,
表示小明也某種權利遭到小美侵害,
究竟是甚麼權利呢?
我們來看看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裡所說的權利包括財產權及非財產權,
非財產權又以人格權為主,在案例中,
小明其實並沒有財產權被侵害,
所以就要來看小明是否有屬於非財產權的人格權被侵害,
在這裡我們再來看一個條文,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從法條上似乎看不出來小明到底有哪種權益受侵害,
但是法院實務給予小明明確的答案,
也就是小明可以主張居住安寧之人格權受侵害,
而向小美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俗稱精神慰撫金或精神賠償)
即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要旨
:「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
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
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這是一個相當重要且具里程碑意義的判例,
對於我國人格權之保護又邁進了一大步。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lawyerleejack 的頭像
    lawyerleejack

    李 詩 楷 律 師 事 務 所

    lawyerleejac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