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案例:小明、小美及老王共有信義區一塊精華區土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建商認為該土地如果蓋辦公大樓一定有利可圖,因此積極向小明等三人洽談購地事宜,但老王為人固執,不管建商怎麼拜訪就是不肯出賣土地應有部分,這讓想售地求現的小明及小美頭痛不已,請問有沒有方法讓小明及小美能順利售地求現?
其實這是一個在實務上很常見的問題,
共有狀態是指二人以上就同一物按其比例共有一個所有權,
共有之比例稱為應有部分,俗稱持分,
各共有人就自己之應有部分,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所以小明及小美可以把應有部分賣給建商,
但是,就實際面而言,
建商縱使買了小明及小美的應有部分,
但是卻仍需與老王成為共有人,
在未得到老王同意的情形下,仍然無法開發土地,
大大降低建商向小明及小美購買應有部分的意願,
所以這時可以搬出民法物權編的特別法-土地法來解決,
依土地法第34條之一第1項規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
、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這個規定說白話點,
就是指共有人的應有部分加起來過半數,
其應有部分加起來也過半數的時候,
縱使有頑固的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物,
這時候過半數的共有人依土地法規定取得其他共有人
應有部分的處分權,可以一同將之出賣,套用到本例,
小明及小美人數及應有部分加起來三分之二,
已經過半數(但未逾三分之二所以不適用但書規定),
所以縱使老王不同意出賣其應有部分,
小明及小美也可以依法取得處分權,
將土地完整之所有權賣給建商,以換取現金,
只不過老王那份仍然要給老王,
小明及小美可無法獨吞呢!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