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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法律時事評析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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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傑克在看批踢踢時,閱覽到一則新聞,就是有名乘客搭公車時摔下車,小腿還遭公車碾過受傷,這則新聞讓傑克不禁有感而發,因為傑克日常也以公車為代步工具,深深感嘆雙北市的公車司機雖然也有好的,但是絕大部分司機的素質實在堪慮,開車惡習罄竹難書,只能讓人顆顆乾笑兩聲了(註:傑克絕無職業歧視,均屬個人經歷有感而發)。我們就來看看這名司機可能要負擔的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從影片連結可以看到,司機未將車門關閉就行駛車輛,用腳趾想就知道有明顯疏失,依照客運公司的規範甚至是常識,一定要求司機要將車門關妥後方得行駛,所以司機未關門就行駛車輛,導致乘客因重心不穩摔出車外,並遭碾過小腿,已經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或業務過失重傷罪,如果乘客小腿受傷未導致永久性的傷殘,那麼屬於業務過失傷害罪,但如果乘客小腿傷勢造成無法回復的殘廢狀態或者需要截肢,那就屬於刑責較重的業務過失重傷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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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購是目前時下相當風行的消費型態,商家透過團購方式推銷商品、服務,或可擴大客源、增加收入,或可提高知名度,而消費者則可用較低、較便宜之價格獲得商品或服務,照理來說,是種團購網站、商家以及消費者間,可以得到三贏之新興消費型態。不過,隨著團購越來越盛行,出現的消費糾紛也越來越多,本文排除被詐騙的情況(因為此種情況反而最為單純),僅探討消費者在購買團購卷後,無法如願享有團購之商品或服務之情形下,在三者間之法律關係為何,例如此篇報導:(http://www.nownews.com/2012/03/26/327-27981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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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頗夯的新聞,是關於有一位小姐在某夜市購買衣服後想要換貨,但老闆認為衣服已經下水洗過,所以不肯讓小姐換貨,不料小姐開始「暴衝」與老闆發生爭執,不但引起路人圍觀,過程也被人拍下PO上網路,所以,藉著這篇新聞可以討論一下,究竟在怎樣的情況下,可以主張換(退)貨的權利(新聞出處:http://tinyurl.com/3d7hw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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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一則新聞,是說老媽媽把名下房子過戶給二兒子,希望二兒子能照顧一家老小,孰料,二兒子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不但未盡奉養老媽媽之責,甚至對老媽媽家暴,因此,老媽媽只好向法院提起撤銷贈與之訴訟,希望讓自己還能有安身立命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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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一則新聞,內容是有名男子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自摔,經警方到達現場酒測,酒測值竟高達2.53毫克,不過因為男子是騎乘電動自行車,而非一般之機車,警方還是在請示檢察官之後,才將男子以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移送法辦。
(新聞引自: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926/1/2zdv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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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克今天看到一則很有趣的新聞,內容是說有名超商店員認為自己有靈異體質,結果某位常客得知後,連續編了多篇「鬼話」嚇該名女店員,讓女店員整日心神不寧,最後女店員覺得事有蹊蹺,認為是常客故意說鬼話嚇唬她,於是對常客提出恐嚇罪的告訴,而警方也已著手偵辦。
(相關新聞引自: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05/8/2uhv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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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克今天看到一則新聞,就是有位妙齡女子穿低腰褲讓男友搭載,結果股溝跟內褲頭都露出來,一位中年男子見狀,一路尾隨跟拍,最後被見義勇為的司機攔下並告知情侶,孰料中年男子為逃逸,結果撞傷女子腿部,終究還是被逮,警方依妨害秘密及傷害罪嫌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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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克看到某則新聞頗有意思,
內容大概是指某位仁兄,因為太想當警察了,
但是卻因自己學歷不夠又有前科而無法圓夢,
所以自己去服裝店買整套交通警察制服及配備,
並在深夜攔停民眾訓話過乾癮
(相關新聞引自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15/11/2d2ub.html)
這還真妙,而真正的波麗士也強調會加強查緝這位仁兄到案
,相信各未看官應該很好奇,難道假冒警察會犯法嗎?
答案是肯定的,
所以我們就來看看這位仁兄的行為有可能涉犯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159條規定:「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
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同法第158規定:「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這是刑法冒充公務員服裝官銜罪及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的規定,因此新聞上這位仁兄在大馬路上穿了與真正交警
如出一轍的制服及配備,還在路上攔檢民眾,
顯然已經觸犯了刑法上開規定
(註:這位仁兄真正會受到的處罰以檢察官及法院做出的處置為準,
傑克所提出之看法僅供參考啦)
所以呀!警察制服穿去開趴無妨,但可別穿上街走秀,
不然可是會穿出問題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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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在新聞中看到花蓮一名阿婆,
因為自家土地無路可通行,
二十多年來都是靠攀爬圍牆通行鄰居土地(相關新聞引用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 0914/11/2 d0pt.html)
看著阿婆年事已高,真為她捏把冷汗,
阿婆還對記者說希望能有相關單位協助她能有安全通行
的權利,看完整篇報導,心裡的感觸只覺得,
阿婆其實不用那麼累,也不用懇求有關單位協助,
因為權益是要靠自己爭取的呀!
在民法第787條規定: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
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
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
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
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註:鄰地所有人有異議時,有通過權之人或異議人得
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及第788條規定: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
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
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
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
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
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這是民法物權編關於
「袋地通行權」的規定,所謂袋地,
是指土地與公路或道路無法直接連接,
需經過他人土地才能到達公路或道路之土地,
例如新聞中阿婆家的土地,
據報導四週都是他人農田及土地,應該符合袋地的定義,
所以縱使鄰居把土地圍起來不讓阿婆通行,
法律上為了讓土地能有效利用,
因此賦予袋地所有權人通行鄰地的權利,
只是畢竟是通過他人土地造成他人不便,
所以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
選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如果對於通行地造成損害,還應支付償金
(當然沒有損害就毋須支付償金囉)
甚者,第788條還規定通行權人的開路權,
原則上鄰地所有人有忍受之義務,
如果有爭議都可透過法院解決爭議,
所以阿婆妳就別再練輕功了,
妳是可以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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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行車紀錄器市場似乎很熱門,也因此拍到很多駕駛惡形惡狀,被人超車或按喇叭,就逼車、恐嚇、三字經、打人樣樣來,在臺灣開車車上喇叭有一天會成為裝飾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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轟動全國的角頭命案隨著槍手投案,有關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又再度成為關注的焦點,據記者報導,黑道似乎看中未成年人犯罪刑責輕,因此大舉招收中輟生,利用他們犯案,但事情真的像黑道打的如意算盤那樣嗎?傑克就以這篇文章告訴大家,天下沒那麼好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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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際網路的發達,越來越多人可以透過網路表達自己的想法或發表自己的作品,但是最近常在新聞中看到父母拍下教小孩甚至是小嬰兒抽菸或喝酒的畫面,然後放上網路與大家分享,看到這款父母實在令人覺得匪夷所思(相關新聞引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 0823/11/2 bmb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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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在新聞報導上,
看到有某位小姐,在操作自動櫃員機的時候,
不小心帳號輸入錯誤,結果把要匯給家人的錢,
匯到不認識的人的帳戶,經向銀行查詢後,
該小姐獲得對方聯絡方式,
但是對方卻拒絕還款,
所以該名小姐去告對方侵占,
可想而知,侵占罪在法律上是不會成立的,
因為是該名小姐不小心匯款給對方,
與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不符合,
雖然刑事走不通,
但可以用民事途徑救濟,
因為對方雖然啥都沒做,但卻已經構成不當得利,
請求權規定在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講的白話點,就是對方沒有保有該筆匯款的法律上原因或基礎,
所以該名小姐走民事途徑救濟才正確,
胡亂提刑事告訴有可能構成誣告罪,不可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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