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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在新聞報導上,
看到有某位小姐,在操作自動櫃員機的時候,
不小心帳號輸入錯誤,結果把要匯給家人的錢,
匯到不認識的人的帳戶,經向銀行查詢後,
該小姐獲得對方聯絡方式,
但是對方卻拒絕還款,
所以該名小姐去告對方侵占,
可想而知,侵占罪在法律上是不會成立的,
因為是該名小姐不小心匯款給對方,
與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不符合,
雖然刑事走不通,
但可以用民事途徑救濟,
因為對方雖然啥都沒做,但卻已經構成不當得利,
請求權規定在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講的白話點,就是對方沒有保有該筆匯款的法律上原因或基礎,
所以該名小姐走民事途徑救濟才正確,
胡亂提刑事告訴有可能構成誣告罪,不可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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