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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在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時,
將我國採行數十年的儀式婚制度改為登記婚制度,
並且在97年5月23日施行,雖然稱為登記婚制度,
但是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
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可以知道,
結婚除了向戶政機關登記之外,
還必須要有書面,(俗稱的結婚證書,法律上稱結婚契約),
另要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缺一不可,才是有效的婚姻。
而很多人發現戶政機關只會讓你登記,
不會管你有沒有書面及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
但是切記,戶政實務本來就只會接受登記,
不會審查是否有書面及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但不表示結婚只要登記就可以,
這是錯誤的觀念,如果你只有去登記,
而沒有其他二個要件,
哪一天枕邊人突然恍然大悟去訴請確認婚姻無效,
那你(妳)就欲哭無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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