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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是我國金融、借貸實務上常用的制度,
例如去銀行借錢或辦卡的時候,
銀行為了怕借款人到時候還不出錢,
幾乎都會要求借款人要提供擔保,
而保證人就是擔保的一種,而當借款人落跑的時候,
銀行就會找保證人還錢,所以說保者是呆人,
在新聞上常常看到被逼債而走投無路的人,
十之八九都是保證人,而借款人早就無影無蹤啦,
所以說沒事別當保證人,不然可是自找麻煩啊!
至於保證人有何自保之道或是法律上之權利,
礙於閱讀上的方便,有機會再另闢專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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