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明是個平日生活忙碌的單身上班族,某日深夜下
班回到家,發現對面公寓的浴室燈亮著,窗戶也沒關,於是很好奇地往窗戶裡看,結果看到一名妙齡女子正在洗澡,小明心想真是賺到了,但由於看得太入神,偷窺的舉動被另一名鄰居發現,所以報警處理,請問小明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如果小明是用望遠鏡觀看,結果會有不同嗎?
這是個很有趣的案例,用眼睛看跟用望遠鏡看,
到底有啥不同的結論呢?
先來看兩個法條吧!首先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第83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
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其次是刑法第315-1條第1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
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從這兩條法律中,就可以得知,
如果小明單純用雙眼偷看鄰居洗澡,
只觸犯社會序維護法,會被科處罰緩,
不會有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是利用望遠鏡或夜視鏡等工具設備,
那就不只是罰錢了事,而是有刑事責任的,
所以有沒有工具差很多,
但不論如何,偷窺是不對的,
不管有沒有工具都不要做比較好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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