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頗夯的新聞,是關於有一位小姐在某夜市購買衣服後想要換貨,但老闆認為衣服已經下水洗過,所以不肯讓小姐換貨,不料小姐開始「暴衝」與老闆發生爭執,不但引起路人圍觀,過程也被人拍下PO上網路,所以,藉著這篇新聞可以討論一下,究竟在怎樣的情況下,可以主張換(退)貨的權利(新聞出處:http://tinyurl.com/3d7hwsr)。
首先,小姐在夜市買了一件衣服,與老闆成立民法第345條規定之買賣契約關係,小姐取得衣服所有權,老闆取得衣服價金所有權,本來銀貨兩訖各不相干,所以,小姐如果單純就是想要換(退)貨,老闆當然可以拒絕,小姐在法律上難有爭執之空間,除非:
1、老闆有施用詐欺或脅迫讓小姐購買衣服,小姐才可以主張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撤銷被詐欺或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老闆返還價金之不當得利。
2、衣服具有瑕疵,例如破洞、拉鍊不能正常使用等,此時,小姐可以主張民法瑕疵擔保責任之相關權利,依據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如果老闆違反此規定時,小姐才可能主張同法第359條解除買賣契約(退貨)或第364條另行交付無瑕疵物(換貨)之權利。
3、如果以上兩種情況都不具備,就看老闆是否佛心來著,同意讓小姐換(退)貨,也就是雙方合意變更買賣契約之內容或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但,如果老闆不同意變更買賣契約內容或解除買賣契約,在法律上也完全站得住腳,小姐也莫可奈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