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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邊常有朋友跟傑克說:「我前幾天在某某店裡買了一樣


 


東西,因為突然不想要了,所以我要對店家主張消費者保


 


護法第19條規定解除契約請求退款。」傑克聽到往往會先


 


會心一笑,不是笑朋友不懂法律,而是覺得消保法給予社


 


會大眾太多誤解,常被無限上綱,因此傑克決定來聊聊消


 


保法第19條有關七天解除契約之猶豫期間(或稱優惠期間)


 


的適用範圍吧!


依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
,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依據條文文義可知,適用七天猶豫期間之買賣種類,
僅限於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二種
所謂郵購買賣在消保法第2條第10款是指
「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
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
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例如目前最夯的電視購物及網路購物就是典型的
郵購買賣;至於訪問買賣大家可能無法顧名思義,
在消保法第2條第11款的定義是
「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
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典型的例子例如你某天走在路上就被某公司業務員攔下,
並向你推介產品而你進而購買。
唯有以上二種買賣的型態,
立法者考量在郵購買賣之情形消費者無法事先檢事商品,
而在訪問買賣之情形消費者通常是被出賣人突襲
而無充足思慮即訂立契約,
才特別在消保法中規定七天的猶豫期間
讓消費者有檢視商品或事後思考的機會,
至於其他一般的買賣,就算你是看了傳單、報紙
或是看到電視或聽到廣播介紹,只要你是親自
或委託他人至實體店面購物,
都不會有消保法第19條第1項的適用,
所以各位朋友下次要理直氣壯主張七天猶豫期間的適用
之前,要先看看符不符合消保法的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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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yerleejac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