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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是婚姻之財產上效力之一,其種類依據當事


 


人是否約定可分為二種,第一是法定財產制,另一為約定


 


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顧名思義就是在夫妻沒有特別約定


 


時,適用民法所規定之夫妻財產制,稱為修正的分別財產


 


制,為何稱為「修正的」,請耐心看完本文就知道了。


 


修正的分別財產制在內涵上是指,夫及妻之財產各自享有


 


所有權及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而夫妻之債務也是各


 


自負擔,除非夫或妻擔任對方的債務連帶保證人,否則夫


 


或妻的債權人不得對他方配偶之財產有所主張。


 


至於約定財產制則是指夫妻雙方特別約定採用之夫其財產


 


制,目前我國民法親屬編規定夫妻能特約採用的財產制有


 


二種,其一為「共同財產制」,另一為「分別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比較複雜也比較麻煩,因為會讓夫妻的財產公


 


同共有,在實務上比較不常被約定適用,至於分別財產制


 


較常被約定適用,因為法律關係比較單純,跟上面所說的


 


法定財產制相同,也就是夫及妻之財產各自享有所有權及


 


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而夫妻之債務也是各自負擔,


 


不過各位在這裡可能會產生一個疑惑,那就是法定財產制


 


(修正的分別財產制)跟約定財產制中之分別財產制不同之


 


處在哪裡,傑克要告訴各位,兩者最大的不同處在於,法


 


定財產制(修正的分別財產制)會有民法第1030-1條夫妻剩


 


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主張,但約定財產制中之分別財產


 


制則是夫及妻之財產分得一乾二淨,不會簽扯剩餘財產分


 


配請求權的問題,這也是為什麼法定財產制會被稱為「修


 


正的」分別財產制的原因了,至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


 


內涵,之後有時間再另撰專文說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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