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有位朋友與傑克聯繫,他說家裡收到一封監理機關之裁決書,上面記載我這位朋友於99年7月某日違規將機車停放在紅線區,經通知未到案,所以直接裁罰新台幣900元,而朋友對於這張意外的罰單其實毫無印象,畢竟監理機關也沒有附上違規的舉證照片,因此向傑克詢問救濟的方式,所以趁這個機會說明一下交通違規罰單的救濟方式。
依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87條規定,民眾對警察機關有關交通違規舉發的違規事實不服,可在收到罰單十五天內向警察或監理機關申訴。而申訴方式為:1、親自於應到案時間內攜帶申訴書、罰單正本向應到處所陳述意見。2、以申訴書述明理由、姓名、電話、住址檢附罰單正本,若有舉發照片亦附上後,以郵寄方式向警查獲監理機關申訴。
而當事人如果於申訴後,對裁決單位裁決仍有不服時,得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刑事庭(即交通法庭)聲明異議,無須繳納裁判費,但如未收到罰單而是直接收到監理機關裁決之案件得直接向法院聲明異議,不用透過申訴程序。而聲明異議時,得一併請求法院裁定暫時停止執行罰單,當事人對地方法院裁定不服時,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到此整個程序終結,確定罰單到底需不需要繳納,不過,至100年9月起,將會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到時候聲明異議會由行政訴訟庭審理,而且必須預先繳納聲請費(裁判費)500元,屆時會由敗訴之一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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