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明剛考取汽車駕照,為了避免經驗及技術不夠成熟,於是決定先購買一台中股車代步,某日在報紙分類廣告中,看到某中古車商打出的廣告,號稱旗下中古車都經過某某聯盟檢驗、驗證,保證絕無事故車、泡水車、贓車,小明看了非常心動,於是前往中古車行看車,老闆看到小明到來,使出三吋不爛之舌向小明推銷一台雙B名車,宣稱該車車況良好,出廠年份不到五年,里程數也只有2萬公里 ,車價只要新車的一半,於是小明就決定購買該車,車牽回去之後,小明開回原廠保養後才發現該車是颱風泡水車,且里程數也已經有5萬公里 ,才發現自己當了冤大頭,請問小明如何救濟?


中古車買賣在實務交易上很容易出現糾紛,就像案例中的車商,明明是泡水車卻謊稱經過驗證,並且還在里程數上動手腳,這些是不老實車商最典型的手段,小明不小心買了黑心中古車,在刑事方面小明可以對車行老闆提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告訴,因為老闆對小明施用詐術(保證無泡水、里程數2萬公理),使小明因此陷於錯誤以為自己撿到好康,並決定買車而為金錢財產之交付,所以老闆涉嫌詐欺取財罪。而在民事方面比較簡便的作法,小明可以主張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且在撤銷買受之意思表示後,依照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老闆返還價金之不當得利。(小明還可以主張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或主張第359條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解除契約並請求回復原狀-即返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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