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明因向小美購買貨物,因此先簽發本票乙張交付給小美,
但小明在取得貨物後因為不想付錢給小美,所以就向當地警察局報
案本票遺失,警員乃開始調查是否有人侵占遺失之本票,而小美於
本票到期日後持以向小明請求付款遭拒,向法院訴請給付票款時,
經法院追查才發現小明謊報本票遺失乙事,請問小明是否有刑事責
任?
其實,上面的案例在日常生活中經常出現,除了謊報遺失票據外,
還包括謊報地契或房契遺失、被偷、被搶,甚至是謊報被不知名人
士綁架、傷害或竊盜、強盜財物等等,這些行為看似單純,也沒有
誣告特定的人,但仍然屬於會被刑法制裁的行為。我們來看刑法第
171條第1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這就是所謂『未
指定犯人之誣告罪』,也就是說行為人並未誣告特定人犯罪,而是
只就特定犯罪事實提告,這樣也是刑法要處罰的,因為不論是否指
定犯人誣告,都會讓國家司法權不當啟動,侵害國家司法權正當行
使的法益,所以,本案例中小明謊報本票遺失,警察也開始調查是
否有人侵占本票,此司法權錯誤啟動,故小明涉犯刑法為指定犯人
之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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