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則新聞,是說老媽媽把名下房子過戶給二兒子,希望二兒子能照顧一家老小,孰料,二兒子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不但未盡奉養老媽媽之責,甚至對老媽媽家暴,因此,老媽媽只好向法院提起撤銷贈與之訴訟,希望讓自己還能有安身立命之處。
(新聞引自: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1005/8/2zy2r.html)
看到新聞內容,有點令人鼻酸,也對二兒子的舉動無法認同,故特別撰文說明老媽媽主張的撤銷贈與權利內容為何。
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因此,贈與是一種無償契約,也就是受贈人毋須支付對價就可以獲得贈與物之所有權,而且贈與人如果已經將贈與物之權利(所有權)移轉給受贈人後,依照第408條第1項反面解釋,就不能撤銷贈與要回贈與物,不過,有原則就會有例外,民法還是規定了在一定要件下,縱使贈與物之權利已經移轉仍可撤銷贈與之救濟方式,本則新聞中老媽媽使用的就是其中一招,也就是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看新聞內容,二兒子在取得房屋所有權之後,不但未盡扶養老媽媽的義務,而且有辱罵及恐嚇之行為,該當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之所有要件,因此老媽媽訴請法院撤銷贈與自屬有理,此例值得天下不孝子女好好警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