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行車紀錄器市場似乎很熱門,也因此拍到很多駕駛惡形惡狀,被人超車或按喇叭,就逼車、恐嚇、三字經、打人樣樣來,在臺灣開車車上喇叭有一天會成為裝飾品而已。


 


就心理學層面而言,這些容不得別人超車或按喇叭的人,其實心裡極度自卑,例如學業及社會地位低落不受重視,正因為他們極度自卑,所以才必須借用武力、暴力來向大家宣告「我很兇別惹我」,真是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好了,言歸正傳,傑克今天在批踢踢又看到某段行車紀錄器所拍攝的影片,片中駕駛只因為對想違規轉彎的對方駕駛按一聲喇叭,孰料就被超車逼停,對方下車先罵三字經後打開後車廂,看起來像是要拿武器,實在令人氣憤,所幸後來駕駛機警趕快加速離開才倖免於難(相關新聞引自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02/11/2c93u.html)。其實,這不是第一起也不會是最後一起,所以傑克想來談談這種自卑駕駛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一、逼車:惡意逼車讓後方駕駛陷入發生車禍的可能,妨害
後方駕駛意思活動及意思決定自由並剝奪他人用路權益,
涉犯刑法強制罪,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
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恐嚇:下車手持棍棒等武器作勢毆打,
涉犯刑法恐嚇危害個人安全罪,依刑法第305條規定: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如果持槍,端視是制式手槍
還是改造手槍而有不同,前者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7條論處,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
以下罰金。;後者依同條例第8條規定處理,法定刑處三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辱罵:以三字經或不雅言詞辱罵他人,貶抑他人人格,
涉犯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
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四、打人:毆打他人涉犯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
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8條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等傷害罪嫌。
所以,各位駕駛人在遇到惡駕駛時務必自保,
切莫下車與對方正面衝突,馬上報警處理,
如有行車紀錄器畫面,請對極度自卑的惡駕駛提出告訴,
讓他們得到應有的教訓以捍衛自己權益,
也避免下一位善良駕駛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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