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在新聞中看到花蓮一名阿婆,
因為自家土地無路可通行,
二十多年來都是靠攀爬圍牆通行鄰居土地(相關新聞引用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 0914/11/2 d0pt.html)
看著阿婆年事已高,真為她捏把冷汗,
阿婆還對記者說希望能有相關單位協助她能有安全通行
的權利,看完整篇報導,心裡的感觸只覺得,
阿婆其實不用那麼累,也不用懇求有關單位協助,
因為權益是要靠自己爭取的呀!
在民法第787條規定: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
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
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
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
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註:鄰地所有人有異議時,有通過權之人或異議人得
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及第788條規定: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
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
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
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
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
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這是民法物權編關於
「袋地通行權」的規定,所謂袋地,
是指土地與公路或道路無法直接連接,
需經過他人土地才能到達公路或道路之土地,
例如新聞中阿婆家的土地,
據報導四週都是他人農田及土地,應該符合袋地的定義,
所以縱使鄰居把土地圍起來不讓阿婆通行,
法律上為了讓土地能有效利用,
因此賦予袋地所有權人通行鄰地的權利,
只是畢竟是通過他人土地造成他人不便,
所以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
選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如果對於通行地造成損害,還應支付償金
(當然沒有損害就毋須支付償金囉)
甚者,第788條還規定通行權人的開路權,
原則上鄰地所有人有忍受之義務,
如果有爭議都可透過法院解決爭議,
所以阿婆妳就別再練輕功了,
妳是可以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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