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明是某大學講師,由於教學幽默風趣,不少女學生都被小明深深吸引,尤以南部北上的大一新生小美正值情竇初開的年紀,更是深深陷入不可自拔,小明對小美亦頗有好感,於是二人很快墜入愛河便談起一場師生戀,由於小美家境清寒,小明知情後便邀小美同居,小美因此不再返回南部老家,小美的父母得知後怒不可遏,一狀向地檢署提出誘拐的告訴,請問是否告得成?


本案例的關鍵在於小美的年齡,如果小美已經滿二十歲,
那本例就無討論的必要,所以設定小美未滿二十歲,
依案例所示,小美是大一新生,如果沒意外,
通常是十八、九歲,那麼就要恭喜小明中獎了,
依照刑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
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刑法和誘罪的規定,所謂和誘,
是指行為人是利用和平非暴力的手段,
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之配之下,
如本例中小明是邀請小美同居,
並未以強制力控制小美,所以小明觸犯和誘罪,
而和誘罪保護的法益是父母的監督()權,
由於小美未滿二十歲,在民法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仍以父母為其監護人,
只要小美的父母未同意小美與小明同居,
小明就侵犯小美父母的監護權而觸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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