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傑克今天看到一則很有趣的新聞,內容是說有名超商店員認為自己有靈異體質,結果某位常客得知後,連續編了多篇「鬼話」嚇該名女店員,讓女店員整日心神不寧,最後女店員覺得事有蹊蹺,認為是常客故意說鬼話嚇唬她,於是對常客提出恐嚇罪的告訴,而警方也已著手偵辦。
(相關新聞引自: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05/8/2uhv6.html)
這個新聞蠻有意思的,女店員既然對常客提出恐嚇罪的告訴,那麼我們就來探討一下恐嚇罪的內涵吧!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據此,行為人必須要有恐嚇的行為,所謂恐嚇,依照比較傳統實務見解,認為須以將來不法之惡害通知被害人,讓被害人心生畏懼或恐懼,同時惡害的內容必須是行為人可以支配其實現與否的,始足當之。比較典型的例子如,在道路上逼車後,手持棍棒等武器威嚇後車駕駛。其次,恐嚇的內容必須是對被害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等五種法益為惡害的通知,才會涉犯此罪。
所以,本件新聞中的那位常客,雖然常以鬼話嚇唬女店員,但是鬼話的內容並沒有要加害女店員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惡害,況且,鬼話的內容更非常客可以支配實現的,因此,傑克認為常客並不會構成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註:僅為個人意見,最後仍以檢察官處分為準)。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lawyerleejack 的頭像
    lawyerleejack

    李 詩 楷 律 師 事 務 所

    lawyerleejac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