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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制度簡介



一、前言:近日洪姓軍人疑似遭多名上級長官凌虐致死之案件,新聞吵得沸沸揚揚,許多人也注意到,相關涉案被告,本由國防部軍法機關偵查及審理,但25萬白衫軍走上街頭,讓立法院以飛快的速度修改軍事審判法,讓軍人犯罪回歸司法審判,今天藉著這個機會向大家簡介軍事審判制度。



二、軍事審判制度之由來:現行軍法制度是戒嚴時代的遺緒。問題是,為何在解嚴26年之後,仍然容許軍事檢察官和法官來偵審洪案?到底一般檢察官、法官有什麼不能偵審洪案的道理?說穿了,本就沒道理,這是我國轉型正義的敗筆之一! 1960年大法官作出釋字第86號解釋,確立審檢分隸的《憲法》要求,但因戒嚴時代氛圍,當時檢審合隸的軍事審判制度,毫髮未動[註1]。由此可知,軍事審判制度建立於戒嚴時期,在當時的氛圍下,建立出能較普通司法機關更為迅速,更能產生警惕效果之軍事審判制度,或有其必要性,然而,臺灣自民國(下同) 76年7月15解嚴以來,軍事審判制度卻仍屹立不搖,是否適合現今解嚴且無戰爭之時期,早已為專家學者所詬病,立法院趁著這次洪案民氣可用,一舉廢了軍法機關的武功,讓軍人犯罪回歸司法偵審,雖大快人心,但仍有不同意見出現,成效如何,端視新法施行即可得知。



三、審判權之歸屬:依據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據此規定可知,司法院才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並於其下設置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但為何軍人犯罪卻脫免於司法審理?除了上面說到軍審制度是戒嚴時期產物外,其實憲法第9條尚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法審判。」,所以,可以說憲法第9條為軍審制度留下了空間,也讓軍審制度存在數十年不曾動搖,因此,在此次修法前,審判制度分為:



()、司法制度: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設有各級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最高法院/審理非現役軍人案件。


()、軍審制度:國防部為軍法單位主管機關/設有地方軍事法院、高等軍事法院、最高軍事法院/審理現役軍人案件。



四、適用之實體法:非現役軍人不受軍法審判,因此,一般人民只可能涉犯刑法及刑事特別法(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但現役軍人除受刑法及刑事特別法規範外,還有一部特別約束現役軍人之法律-陸海空軍刑法(簡稱均刑法)之適用,依軍刑法第1條規定:「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者,依本法處罰。」,所以,只有現役軍人可以觸犯軍刑法之犯罪。



五、適用之程序法:現役軍人犯罪,由軍事法院依據軍事審判法為程序進行之法源,非現役軍人犯罪,由普通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為程序進行之法源。



六、現役軍人犯罪時之管轄軍事法院:依軍事審判法第27條規定:「地方軍事法院管轄尉官、士官、士兵及其同等軍人犯罪之初審案件。」,第28條規定:「高等軍事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將官、校官及其同等軍人犯罪之初審案件。二、不服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初審判決而上訴之案件。三、不服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第29條規定:「最高軍事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初審判決而上訴之案件。二、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初審裁定而抗告之案件。三、本法第二百零四條之案件。」,因此,依照官階不同,而區分初審之管轄法院,但如此之管轄是否適當,容有疑問,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何以尉級軍官以下之初審案件由地方軍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校級以上軍官之初審案件卻是由高等軍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個人意見認為,此種立法似無堅實之理由,而似乎單純是因為軍階之差而做之區別,伸言之,軍法官或軍事檢察官亦為現役軍人,如果星星或梅花涉案,較為低階之軍法人員恐難超脫中之立場辦長官所致,而在刑事訴訟法中,原則上不論何人犯罪,一審均由地方法院審理,不以身份做區別,僅在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國交罪。」,但這是用案件類型來做區分,而非以身份作區分,任何人不論階級,觸犯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罪,均由高等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所以,軍審法以軍階作為初審案件之管轄區分,似無正當理由。



七、陸海空軍刑法探究:軍刑法第二編為分則,規範各類犯罪類型,包括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違反職役職責罪章、違反長官職責罪章、違反部屬職責罪章、其他軍事犯罪章等等,多為與部隊或軍中任務、職役、職責犯罪有關之規範,因此,特別制訂軍刑法為處罰之依據,以與普通刑法區隔。



八、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一、外患罪章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十二條之罪。二、瀆職罪章。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一百九十條之一或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罪。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五、殺人罪章。六、傷害罪章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七、妨害性自主罪章。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一○、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據此舉例,如果現役軍人涉嫌強制性交A女,依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7款規定,因軍刑法並無妨害性自主罪之規定,因此係依刑法第221條規定以下論罪科刑,但其實軍刑法於88年修正前,於第87條第1項規定:「對婦女強制性交者,處死刑。」,由此可知,軍刑法修正前,對婦女強制性交,是唯一死刑之犯罪,速審速結速槍決為其特色,或許大快人心,但也可能因此產生調查證據未盡而發生之遺憾,例如江國慶案,該案發生在85912日 ,位於臺北市大安區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內,五歲女童遭到姦殺身亡,軍方因此組成所謂「0912專案小組」,將被認定涉案的江國慶於86813日 執行槍決,此種對於生命權剝奪之案件,本應求其慎重,但封閉的軍事審判高牆,隔絕了江國慶的一線生機,如此重大案件居然不到一年就判決確定而且執行槍決,事後才發現江是遭刑求逼供及軍審法速審速結案件之被害者,雖然為其翻案並給予江之家屬國家賠償,但「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在軍刑法88年修正後,廢除第87條規定,也就是說,現役軍人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與一般人民相同,適用刑法第221條以下之規定,而不再是唯一死刑案件。



九、軍事審判法之修正重點:中華民國 102 8 6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3 會期第 2 次臨時會第 1 次會議通過修正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條文:



第一條 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  條第一項。



  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第三十四條


 


    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時,全部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之。



    第二百三十七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本法開始偵查、審判或執行之第一條第二項案件,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偵查、審判程序尚未終結者,偵查中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審判中案件移送該管法院審判。但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二、裁判確定之案件,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但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事由者,得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



    三、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移送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十、軍審法修正重點解讀:



()、平時、戰時:只要非戰爭時期,不區分現役軍人或一般人民,均不受軍法審判,而由普通院檢依刑事訴訟法進行審判程序。



()、軍刑法案件切割兩部分,依不同時程移交普通院檢:1、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犯罪,即「第 44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45-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46-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訟、陳情或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有審查或轉呈之職責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此些犯罪,於總統公布時算至第三日生效,總統已於102813日公布,將於同年815日生效。



2、軍刑法其他犯罪及特別法:於總統公布後五個月生效並移交普通院檢偵審。



十一、結論:軍刑法修正可謂呼應民意(有人批評為民粹),廢了軍法機關武功,於修正案三讀通過時,有不願具名之退役將官,投書媒體,聲稱軍法修正,將來軍中長官難以帶兵服眾、小兵將動輒對長官提告云云,個人認為,這種發言純屬欲操弄媒體來愚弄大眾,在這裡要澄清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因為,此次立法院三讀修正的是「軍事審判法」,屬於程序法,內容在劃分平時及戰時現役軍人犯罪之審判權歸屬,並未廢除「陸海空軍刑法或國家安全法」等規範現役軍人犯罪罪名及構成要件之實體法,何來軍法全移給司法?更無長官不能再用軍法法辦下級之情況,也就是說,現役軍人還是有陸海空軍刑法的適用,只是如果觸犯了,非戰時會由地檢署及普通法院偵審而已,至於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例如國家安全法)所規範之某些犯罪,或許有其特殊性,但個人對於地檢署檢察官及普通法院法官之素質會比對軍法官、軍事檢察官有信心多了。


 


[註1 ]林鈺雄-告別戒嚴幽靈 廢除軍事審判。102年7月30日蘋果日報專欄文章,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730/35185495/。上網日期:102年8月12日下午18時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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