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傑克在看批踢踢時,閱覽到一則新聞,就是有名乘客搭公車時摔下車,小腿還遭公車碾過受傷,這則新聞讓傑克不禁有感而發,因為傑克日常也以公車為代步工具,深深感嘆雙北市的公車司機雖然也有好的,但是絕大部分司機的素質實在堪慮,開車惡習罄竹難書,只能讓人顆顆乾笑兩聲了(註:傑克絕無職業歧視,均屬個人經歷有感而發)。我們就來看看這名司機可能要負擔的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從影片連結可以看到,司機未將車門關閉就行駛車輛,用腳趾想就知道有明顯疏失,依照客運公司的規範甚至是常識,一定要求司機要將車門關妥後方得行駛,所以司機未關門就行駛車輛,導致乘客因重心不穩摔出車外,並遭碾過小腿,已經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或業務過失重傷罪,如果乘客小腿受傷未導致永久性的傷殘,那麼屬於業務過失傷害罪,但如果乘客小腿傷勢造成無法回復的殘廢狀態或者需要截肢,那就屬於刑責較重的業務過失重傷罪了。
二、民事責任:司機因為漫不經心?粗心?在車門未關閉的情況下就貿然行駛,則受傷乘客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向司機要求賠償,此外,司機所屬的客運公司在督導及教育訓練上恐也難辭其咎,乘客可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訴請客運公司與司機負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