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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明的父親在小明三歲的時候,就與小明的母親離婚,小明則由母親一人獨力扶養長大,小明父親從未付過一毛錢的扶養費用,也都沒有來探視過小明,在小明25歲的時候,突然接到某市府社會局的公文,要求小明要對父親善盡扶養之責,小明認為其父親從來沒有照顧過自己,因此不願意負擔扶養父親的責任,試問,小明可否不負扶養其父親之義務?
解析:

一、依據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有扶養義務,因此,簡單來說,小明在法律上負有扶養其父親之義務。

二、然而,小明的父親卻從未善盡扶養小明之義務,民法為平衡這種不公平的情形,在第1118條之1 第1 項第2款及第2 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三、從這個規定可以知道,小明可以「主動」向家事法院聲請免除對其父親之扶養義務,而且實務上確實已經有頗多父母親未善盡對小孩之扶養義務,而經法院裁定小孩可以免除對父母親扶養義務之案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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