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豬手看招
案例:
小明為某大銀行分行經理,小美則為該分行之新進行員,由於長相甜美,深受男同事及顧客喜愛,小明因礙於上司及下屬之身分,不敢對小美示愛,卻利用身為上司之機會,屢屢以指導工作為由約小美至辦公室單獨談話,並常以「妳長得好可口」、「你身材好棒」或搭肩之方式碰觸小美,小美一開始不以為意,但後來小明逾越了該有之分際,除了上開言論外,更大膽地多次輕拍小美臀部,小美決定不再隱忍,
試問:小美在法律上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其實,看了這個案例,相信大家已經可以知道
傑克今天想要跟大家分享有關「性騷擾」之議題。
所謂性騷擾,
依據94年2月5日制訂公布之性騷擾防治法第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依據這個規定可知,性騷擾簡單來說,是尚未達到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程度的行為,但已經造成被害人的不舒服或不愉快,為了避免無法可罰的漏洞,因此立法機關制訂了性騷擾防治法來規範,
在這個案例中,小明對小美之行為,很明顯是以不當之歧視言行,或以他法(肢體碰觸),造成小美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已符合性騷擾行為。
而性騷擾行為,會受到法律如何的處罰呢?
在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21條規定:「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因此,小明的性騷擾言語及行為,將會受到行政處罰,同時,如果小美提出告訴,小明還需負擔刑事責任,可謂得不償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