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之處理
主講人:李詩楷 律師
一、前言:
交通行為從古至今,都是人類社會活動不可或缺之
重要行為,舉凡上學、上班或出外郊遊等,均無法脫
離交通行為,因此,交通行為也會有隱藏的風險存在,
這風險個體發生時,稱為交通事故,也就是俗稱的
車禍,今天藉由這個機會向各位介紹,在車禍發生時,
如何保障自身權益,以免因不懂法律而吃悶虧。
二、如果不幸發生車禍,應即刻報警請警方到場處理,
相信這是大家都有的嘗試,而警方到場處理時會拍攝
照片並做現場測量的動作,紀錄事故當事人之資料後,
給予交通事故登記聯單,並會在事後請當事人至交通隊
製作談話紀錄,完成上開手續後,約莫30天後,當事人
可至交通隊申請現場圖及初步分析研判表,上面會載有
警方初步分析之肇事原因或違規原因,原則上可作為
當事人間責任釐清之依據,但如果當事人對於初步分析
結果不服,可以自費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聲請鑑定,
但交通隊之處理,僅限於行政方面之處置,如當事人
有進一步訴求,須另行提出或主張:
(一)、保險理賠: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動力交通
工具均須投保強制險,所以領有排照之汽、機車均為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範之動力交通工具,無須領牌之
電動自行車則在規範之內。如因交通事故受有傷害,
可向對方之保險公司請求強制險之理賠,但切記在事故
當下要報警處理,否則依目前強制險實務,保險公司
大多拒絕理賠,除非當事人能舉證證明確實發生交通
事故且因此受有傷害。而強制險理賠範圍僅限於財產
上之損害,如醫療費用或修車費用,不包括精神慰撫
金在內。
(二)、刑事責任:
如果交通事故僅有車損而無人受傷,則不會有刑事責任
之問題,因為刑法毀損罪僅處罰故意之行為,交通事故
原則上均屬於過失行為,僅能循民事程序求償。
如果有因交通事故受傷,則有過失之一方(實務上通常
以警方之初判表或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來認定是否有
過失),而無過失之一方可以在事故發生日起算六個月
內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由檢察官偵辦處理。
(三)、民事責任:不論車損、受傷,均可依據民法第184條
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但如要請求非財
產上之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或慰撫金),就
僅有受傷之情況可以請求,而損害賠償之時效,依民法
第197條規定,須在兩年之消滅時效內主張,如時效經
過就無法再請求賠償,而上開提到的強制險理賠,依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是做為損害賠償之一部份,因
此,負擔賠償責任之一方,就賠償金額之負擔係扣除強
制險理賠金額後才對被害人負擔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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