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月5日 下午15:10 中廣寶島網廣播連線-如何爭取撫養權(受訪摘要)
主題:如何爭取撫養權
主持人:劉禎
律師:李詩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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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談到撫養權時,是否應先談到親權?
律師:撫養權是一般比較白話的用語,其實撫養權,就是監護權。
監護權就是例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的行使,或是義務的負擔。
所以監護權不是只有權利,還要對子女負撫養、教養、教育的義務。
主持人:所以監護權和親權又有些不一樣囉!
律師:監護權是比較廣義的說詞,父母親對子女指的就是親權,假設未成年子女沒有父母,可能阿公阿嬤要來爭取撫養權,它才叫做監護權。
主持人:那麼爭取撫養權的前提是,兩邊準備來談離婚之後,撫養權的歸屬問題了!那麼,法院在審理監護權時會用什麼標準來判斷呢?
律師:夫妻如果沒有離婚的話,就不會爭取撫養權的問題,所以,前提一定是有離婚的事由,才需要去爭取。其實不只是夫妻一方,主管機關例如:社會局、其他社會福利機構、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請法院來爭酌判決。
主持人:所以這個部分是針對未成年子女,如果子女已經成年了就沒有爭取的問題了,對嗎?
律師:是的,沒錯!
主持人:那麼爭取監護權時,一定要到法院去嗎?還是夫妻兩個就可以來做個協商?
律師:其實夫妻如果是協議離婚的情況下,當然是可以約定親權的歸屬,看是要男方或女方單獨監護,或者是離婚後還是由雙方共同監護都可以。只需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就可以了,不需要一定要經過法院。
主持人:可是,共同監護好像比較麻煩,通常離婚時都會希望小孩由己方擔任單獨監護!
律師:沒錯!共同監護會造成的困擾:像是夫妻已經離婚了,爸爸想對小孩行使親權,還要經過前妻的同意,有時可能會被刁難,造成最不利的就是小朋友。所以,我們通常不太建議共同監護。
主持人:假設夫妻雙方都很想要爭取小孩的監護權,因此上法院的話,法官會依據什麼來做判定呢?
律師:其實法院在判斷時最重要的核心目的:就是以未成年子女最佳的利益來下判斷。實務上在下判斷時,會先請社工人員訪視男方和女方的家庭處所,然後做成訪視報告,讓法院來參考。
主持人:那請問社工人員訪視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律師:主要有以下10點是社工人員訪視的重點。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的意願和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的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阿姨或叔父) 。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情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除上述條件以外,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條也有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力該子女。
主持人:假設未成年子女有數位時,法院在判決時,會不會把全部小孩都判給其中一方,還是有時會一個給父親一個給母親,這樣狀況好像也有對嗎?
律師:實務上法院會盡量讓它們在同一個監護人之下,如果說把全部小孩的監護權都給某一方會造成父親或母親的負擔,反而讓小孩得不到完善照顧時,還是有可能讓父母對不同的子女各自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主持人:如果社工訪視時,覺得父母雙方都不適合擔任小孩監護人,這樣有可能判給其他親人嗎?
律師:這是有可能的,就像剛剛所說監護權的裁判就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所以當父母雙方都不適合時,是有可能判給第三人的。
例如:實務上或新聞上看到判給社會局的案例就是這樣的情況。
主持人:那律師在處理的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點是什麼?
律師:像是雙方可能會比較家庭系統夠不夠完善,當自己沒辦法照顧小孩時,娘家或是兄弟姊妹可以幫忙照顧,那麼反觀對方沒有這樣足夠的系統資源時,就會判給比較足夠的一方。所以經濟能力未必是絕對的考量。
主持人:現代的父母,可能比較忙碌,沒有足夠的時間陪伴小孩,那法官的審酌時也是會考量這點嗎?
律師:會!如果說都沒時間陪伴小孩,就算是經濟能力十分充裕,小孩得不到父親或母親該有的關愛時,這當然也是法院判監護權的重要依據。
主持人:當監護權判給其中一方,那另一方是否還有探視權?
律師:雖然夫妻的一方沒有取得監護權,但法律還是會保障他的探視權,不會讓親子關係因為父母離婚就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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