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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小明為某科學園區工程師,在省吃儉用下,存了人生第一桶金,

決定要在天龍國置產,某日在信箱中收到房仲廣告,

廣告中強打「買五樓再送頂加,買一送一,心動不如馬上行動」,

小明考慮後,認為實在是太划算了,簡直買一坪賺一坪,於是火速與房仲聯繫看屋,

房仲向小明表示,該頂樓加蓋是在民國83年12月31日前,屬於舊違建,建管處列入緩拆名單,

小明不假思索隨即下訂,並與賣方簽約完成過戶事宜,

孰料,某日突然接獲法院寄來的民事起訴狀,內容為一樓住戶要求小明拆除頂加,

將頂加占用之部分還給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試問:小明可否抗辯該頂加是舊違建而無須拆除?

 

擬答:

一、依據臺北市違建查報作業原則規定,所謂新違建,係在84年1月1日以後所建築者,而所謂既存之舊違建,係指在83年12月31日以前所建築者。新違建系列入即報即拆之範疇,而舊違建依上開違建查報作業原則,除非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以及經本府認為應專案處理之違章建築,才會列入優先查報拆除之名單。

二、所謂新舊違建,在觀念上有一點非常重要,也就是新舊違建、即報即拆或緩拆,只是行政法或行政管理上之概念,也就是說,與民法無權占有、共有之概念並不相同,簡單來說,縱使是在行政上緩拆之舊違建,不代表民法上當然可以合法占有應屬全體共有人共有之頂樓,因為頂樓並非專屬於特定之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依據共有之概念,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都可以使用,除非有分管契約約定最上樓曾之住戶可以專用,如果沒有分管契約,就算是83年12月31日以前所建築之舊違建,仍然會被民事法院判決認為無權占有,需拆除頂樓加蓋將頂樓返還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

三、目前天龍國房價高漲,許多房仲打著專賣頂加之名號兜售不動產,吸引民眾購買,然而,其中隱藏之風險,房仲卻未必會告知買家,也就是,就算是舊違建,仍有可能被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提告,而落得必須拆除之命運,此點民眾不可不注意,所以,本案例中,除非小明能舉證證明對於頂加之專用有分管契約存在,不然小明是無法以其蓋買之頂加屬於舊違建來當作抗辯之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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