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有位朋友與傑克聯繫,他說家裡收到一封監理機關之裁決書,上面記載我這位朋友於99年7月某日違規將機車停放在紅線區,經通知未到案,所以直接裁罰新台幣900元,而朋友對於這張意外的罰單其實毫無印象,畢竟監理機關也沒有附上違規的舉證照片,因此向傑克詢問救濟的方式,所以趁這個機會說明一下交通違規罰單的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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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r 08 Fri 2011 15:47
交通罰單之救濟方式
- Mar 10 Thu 2011 15:29
小姐妳的股溝被「偷」拍了?!
傑克今天看到一則新聞,就是有位妙齡女子穿低腰褲讓男友搭載,結果股溝跟內褲頭都露出來,一位中年男子見狀,一路尾隨跟拍,最後被見義勇為的司機攔下並告知情侶,孰料中年男子為逃逸,結果撞傷女子腿部,終究還是被逮,警方依妨害秘密及傷害罪嫌移送法辦。
- Feb 10 Thu 2011 18:04
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
案例:小明因向小美購買貨物,因此先簽發本票乙張交付給小美,
但小明在取得貨物後因為不想付錢給小美,所以就向當地警察局報
案本票遺失,警員乃開始調查是否有人侵占遺失之本票,而小美於
本票到期日後持以向小明請求付款遭拒,向法院訴請給付票款時,
經法院追查才發現小明謊報本票遺失乙事,請問小明是否有刑事責
任?
其實,上面的案例在日常生活中經常出現,除了謊報遺失票據外,
還包括謊報地契或房契遺失、被偷、被搶,甚至是謊報被不知名人
士綁架、傷害或竊盜、強盜財物等等,這些行為看似單純,也沒有
誣告特定的人,但仍然屬於會被刑法制裁的行為。我們來看刑法第
171條第1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這就是所謂『未
指定犯人之誣告罪』,也就是說行為人並未誣告特定人犯罪,而是
只就特定犯罪事實提告,這樣也是刑法要處罰的,因為不論是否指
定犯人誣告,都會讓國家司法權不當啟動,侵害國家司法權正當行
使的法益,所以,本案例中小明謊報本票遺失,警察也開始調查是
否有人侵占本票,此司法權錯誤啟動,故小明涉犯刑法為指定犯人
之誣告罪。
- Dec 29 Wed 2010 10:48
實用網站連結
- Dec 04 Sat 2010 16:39
何種情形得行使一般法定留置權
- Dec 02 Thu 2010 20:25
肇事逃逸罪的四個要件
案例:小明某日晚間十二點左右開車下班時,因為上了一天班已經相當疲累,於是決定抄近路回家,於行經某單行道時稍一閃神,結果擦撞了路邊停放的轎車,小明頓時驚醒並加速「落跑」,隔日被撞車主小美發現後,立即向里長調閱監視器,發現是小明所為,於是狀告小明肇事逃逸,請問小美是否告得成?
- Nov 01 Mon 2010 16:02
消保法七天猶豫期間的適用
- Oct 19 Tue 2010 10:21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