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一種蠻常被利用的程序,但很多人
並不清楚何時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
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
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而同法第四百八十
八條則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
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
前,不得提起。」,看了條文大家或許還是一頭霧水,其
實說白話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檢察官將被告起訴
後才可以提起,偵查中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檢察
官起訴後一審辯論終結(也就是法官準備寫判決)了,就必
須等到案件提起第二審上訴後,才可以向法院提起。所
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時點有二,第一是起訴後一審辯
論終結前,第二則是於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第二審言詞辯
論終結前。以上供大家參考。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