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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明平日遊手好閒,好手好腳卻不思腳踏實地,只想貪小便宜,某日,小明看到電視新聞報導某吃到飽餐廳管理上的漏洞,有很多顧客趁服務人員不注意吃飽不付帳就落跑,小明心想那麼好康的事情,他一定要試試,於是小明趁某天周末時,吃到飽餐廳人潮眾多進入消費,但小明心裡打從一開始就沒有要付錢的意思,在吃飽喝足後小明準備趁隙走人時,遭眼尖的店經理發現要求小明付帳,誰知小明雙手一攤,表示他就是不付錢,店經理於是報警處理,請問小明會有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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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前傑克看了一部韓國電影,叫做「黑道千金逼我嫁」,
片中男主角是國立大學法律系畢業的高材生,
而女主角則來自黑道世家,
女主角的三位哥哥為了讓妹妹與男主角能順利成婚,
威脅利誘無所不用其極,最後終於讓妹妹嫁給了男主角,
看完此片,除了令人會心一笑外,傑克同時想想,
如果該劇內容在真實生活上演,
男主角可能有哪些法律上的權利可以主張。
既然劇中女主角的哥哥無所不用其極就是要她嫁給男主角,
那麼唯有破壞雙方婚姻關係,男主角才能解脫啦!
依民法第997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
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
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所以男主角只要在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
都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之訴,
只不過婚姻的撤銷,民法第998條特別規定: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所以男主角雖然事後可以獲得解脫,
但卻一輩子都洗刷不了曾經是黑道千金的先生的事實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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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有一陣子網路警察雷厲風行在抓網路援交,
從新聞報導中也看到,網友只要暱稱有園、元或
緣等同音字,都一律移送法辦,
姑且不論警方是否衝業績衝過頭,
但確實在那段時間造成寒蟬效應,
因此,有人開始質疑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
是否違憲,該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
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
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從法條文字當中,似乎不問三七二十一,
只要有足以引誘等或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
就會觸犯該條規定,從這個角度來看,
此規定有可能涵蓋過廣,而有違憲之虞,
不過,在司法實務上,不論是地檢署或是法院,
其實還是會依個案認定,不會一律適用該條規定起訴
或論罪科刑,而司法院大法官也做成釋字第623號解釋,
肯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的合憲性,
所以,要給大家的建議就是,網路聊天用語要小心,
歹路不可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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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美任職於某公司擔任會計職務,平日經手公司貨款,並付有保管貨款的責任,再於每月月底將貨款交由老闆存入銀行,但小美因為崇尚名牌包常入不敷出,因此將歪腦筋動到公司貨款上,小美利用每天經手貨款的機會,將部分款項占為己有,不料,老闆在辦公室裝有監視器,小美的一舉一動全都錄,請問小美該當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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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美是位失業已久的單親媽媽,為了撫養兩名幼子,某日在報紙分類廣告中,看到一則「5000元收購帳戶存摺,意者請電○○○」的廣告,小美心想自己剛好有兩個沒有用到的帳戶,這樣便可賺進一萬元,於是打廣告上的電話,與對方聯絡後,順利賣出自己的帳戶,不料,三天後警局打電話給小美,說小美涉嫌詐騙案,要小美到案說明後,小美才知道自己成了詐騙集團共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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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明是一個愛混夜店的玩咖,喜歡在夜店中找尋一夜情的對象,某日小明在夜店搭訕了A女,兩人相談甚歡,A女告知小明因為喝了點酒所以待會離場前希望搭小明的便車,小明心想又有一個快樂的夜晚了,於是在搭載A女途中,行經某汽車旅館時,見機不可失,便將車開入汽車旅館休息,於是便順理成章與A女發生親密關係,不料正happy到一半時,門外有急促的敲門及叫罵聲,小明一打開門,便衝進四、五個手持棍棒的彪形大漢,其中一人聲稱A女是他老婆,小明居然敢玩別人老婆,先將小明痛毆一頓後,再逼小明交出身上所有財物後才離去,事後小明懷疑自己被仙人跳了,是否有救濟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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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在新聞報導上,
看到有某位小姐,在操作自動櫃員機的時候,
不小心帳號輸入錯誤,結果把要匯給家人的錢,
匯到不認識的人的帳戶,經向銀行查詢後,
該小姐獲得對方聯絡方式,
但是對方卻拒絕還款,
所以該名小姐去告對方侵占,
可想而知,侵占罪在法律上是不會成立的,
因為是該名小姐不小心匯款給對方,
與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不符合,
雖然刑事走不通,
但可以用民事途徑救濟,
因為對方雖然啥都沒做,但卻已經構成不當得利,
請求權規定在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講的白話點,就是對方沒有保有該筆匯款的法律上原因或基礎,
所以該名小姐走民事途徑救濟才正確,
胡亂提刑事告訴有可能構成誣告罪,不可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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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明是個平日生活忙碌的單身上班族,某日深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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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是我國金融、借貸實務上常用的制度,
例如去銀行借錢或辦卡的時候,
銀行為了怕借款人到時候還不出錢,
幾乎都會要求借款人要提供擔保,
而保證人就是擔保的一種,而當借款人落跑的時候,
銀行就會找保證人還錢,所以說保者是呆人,
在新聞上常常看到被逼債而走投無路的人,
十之八九都是保證人,而借款人早就無影無蹤啦,
所以說沒事別當保證人,不然可是自找麻煩啊!
至於保證人有何自保之道或是法律上之權利,
礙於閱讀上的方便,有機會再另闢專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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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在民國96523日修正時,
將我國採行數十年的儀式婚制度改為登記婚制度,
並且在97523日施行,雖然稱為登記婚制度,
但是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
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可以知道,
結婚除了向戶政機關登記之外,
還必須要有書面,(俗稱的結婚證書,法律上稱結婚契約)
另要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缺一不可,才是有效的婚姻。
而很多人發現戶政機關只會讓你登記,
不會管你有沒有書面及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
但是切記,戶政實務本來就只會接受登記,
不會審查是否有書面及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但不表示結婚只要登記就可以,
這是錯誤的觀念,如果你只有去登記,
而沒有其他二個要件,
哪一天枕邊人突然恍然大悟去訴請確認婚姻無效,
那你()就欲哭無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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