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美任職於某公司擔任會計職務,平日經手公司貨款,並付有保管貨款的責任,再於每月月底將貨款交由老闆存入銀行,但小美因為崇尚名牌包常入不敷出,因此將歪腦筋動到公司貨款上,小美利用每天經手貨款的機會,將部分款項占為己有,不料,老闆在辦公室裝有監視器,小美的一舉一動全都錄,請問小美該當何罪?


小美的行為可能已經觸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之業務侵占罪,因為小美擔任公司會計,
負責點收並保管貨款,小美雖然有持有貨款的權限,
但並無所有權,貨款所有權仍然屬於公司,
所以小美趁職務之便,將部分貨款占為己有,
已經觸犯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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