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美是位失業已久的單親媽媽,為了撫養兩名幼子,某日在報紙分類廣告中,看到一則「5000元收購帳戶存摺,意者請電○○○」的廣告,小美心想自己剛好有兩個沒有用到的帳戶,這樣便可賺進一萬元,於是打廣告上的電話,與對方聯絡後,順利賣出自己的帳戶,不料,三天後警局打電話給小美,說小美涉嫌詐騙案,要小美到案說明後,小美才知道自己成了詐騙集團共犯了。
這樣的案例其實層出不窮,政府已經大力宣導,
但成效還是有限,畢竟「錢四腳、人兩腳」
很多人還是因此物五斗米折腰而成為詐欺共犯。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販賣帳戶存摺的人,在法院實務上,
被認為是詐欺罪的幫助犯,
而且在民事上,因為通常找不到幕後黑手,
所以須要賠償被害人鉅額金錢,
實在是得不償失,
所以,在為五斗米傷腦筋的同時,
千萬別一時貪心,變成詐騙集團的好哥兒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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