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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簡單的說,繼承,是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開始時,原屬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均歸屬於繼承人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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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於 民國98116日 公佈釋字第666號解釋文,此號解釋主要係針對修正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所為,大法官認為該條文罰娼不罰嫖,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因此宣告該條文違憲並定期失效,因此,立法院乃於100114日三讀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巷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此新修正已於條文在100116日生效。立法院修正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並未將娼嫖都免予處罰,反而是娼嫖原則上都予以處罰,除非是在所謂目前吵得沸沸揚揚的性專區中從事性交易,才免予處罰。再者,新法與修正前最不同之處,在於修正前僅限於姦宿之姦淫行為才會被處罰,也就是限於男女性器官接合的性行為,也就是俗稱的「全套」性行為,至於半套的打手槍甚至口交、肛交或者男男間、女女間之性行為都不在處罰的範圍(至於是否成立刑法上之犯罪,則另當別論)。而在修法後,不論男女間、男男間及女女間之全套或半套之性交(性器接合、口交、肛交)、猥褻(打手槍或愛撫)等,都會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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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頗夯的新聞,是關於有一位小姐在某夜市購買衣服後想要換貨,但老闆認為衣服已經下水洗過,所以不肯讓小姐換貨,不料小姐開始「暴衝」與老闆發生爭執,不但引起路人圍觀,過程也被人拍下PO上網路,所以,藉著這篇新聞可以討論一下,究竟在怎樣的情況下,可以主張換(退)貨的權利(新聞出處:http://tinyurl.com/3d7hw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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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一則新聞,是說老媽媽把名下房子過戶給二兒子,希望二兒子能照顧一家老小,孰料,二兒子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不但未盡奉養老媽媽之責,甚至對老媽媽家暴,因此,老媽媽只好向法院提起撤銷贈與之訴訟,希望讓自己還能有安身立命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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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一則新聞,內容是有名男子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自摔,經警方到達現場酒測,酒測值竟高達2.53毫克,不過因為男子是騎乘電動自行車,而非一般之機車,警方還是在請示檢察官之後,才將男子以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移送法辦。
(新聞引自: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926/1/2zdv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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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明已逾而立之年,雖有正當工作但卻是一名月光族,每月必將薪水花用殆盡,花費不足的部分就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或向同事借款,同時更刷爆數張信用卡,積欠大筆債務,名下僅有一筆自父親處繼承而來之土地,某日,小明在趕著上班途中,因車速過快摔倒而成為植物人,小明母親只好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並獲法院准許,以小明母親任監護人,債權銀行及小明同事知悉後,均致電小明母親要求還款,孰料,小明母親一概以小明已經法院監護宣告成為無行為能力人為由,拒絕清償小明積欠之債務,試問,小明母親之說詞是否有理?
傑克常在奇摩知識加生活法律版中看到網友發問這樣的問題,因此乾脆在部落格中作文一篇來探討這個問題,希望提供網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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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克今天看到一則很有趣的新聞,內容是說有名超商店員認為自己有靈異體質,結果某位常客得知後,連續編了多篇「鬼話」嚇該名女店員,讓女店員整日心神不寧,最後女店員覺得事有蹊蹺,認為是常客故意說鬼話嚇唬她,於是對常客提出恐嚇罪的告訴,而警方也已著手偵辦。
(相關新聞引自: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05/8/2uhv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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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美是一名兼職網路賣家,在賣場中陳列各式美妝商品出賣,小花則是熱愛網路購物的女生,某日在瀏覽小美之賣場後覺得價格相當實惠,於是就下標購買面膜及化妝水等商品,在收到得標確認信函後,就依照賣場上小美留下的銀行帳號匯款,小美在收到款項後也以電話聯絡小花告知出貨日期,只是小美後來因為工作繁忙,遲了兩、三天才將貨品寄出,孰料,心急的小花已經向警方提告小美詐欺,害小美的所有金融機構帳戶都被警方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提領款項,薪水也無法入帳,所幸後來檢察官明察秋毫,還給小美清白,才得以解除警示帳戶,請問:小花提告詐欺的行為,是否可能涉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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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明與小美為夫妻,小明因長相高大俊俏,在公司中頗有異性緣,因此與公司同事小花過從甚密,某日小美發現小明手機中有多封與小花的曖昧簡訊,當下怒不可遏,於是小美上網到成人論壇中,假冒小花名義,公開徵求援交訊息,並留下小花的手機號碼,數日後小花因為陸續接到多通陌生男子詢問援交之來電,報警後才發現是小美所為,請問小花可以做怎樣的主張?
小花可以對小美提出刑法公然侮辱罪及加重誹謗罪之告訴,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10條第1、2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小美假冒小花名義,在成人論壇留下援交訊息,客觀上足以讓不特定人以為小花從事賣淫工作,足以貶損小花名譽,使小花在社會上之評價受有損害,故小美涉犯公然侮辱罪及加重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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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明剛考取汽車駕照,為了避免經驗及技術不夠成熟,於是決定先購買一台中股車代步,某日在報紙分類廣告中,看到某中古車商打出的廣告,號稱旗下中古車都經過某某聯盟檢驗、驗證,保證絕無事故車、泡水車、贓車,小明看了非常心動,於是前往中古車行看車,老闆看到小明到來,使出三吋不爛之舌向小明推銷一台雙B名車,宣稱該車車況良好,出廠年份不到五年,里程數也只有2萬公里 ,車價只要新車的一半,於是小明就決定購買該車,車牽回去之後,小明開回原廠保養後才發現該車是颱風泡水車,且里程數也已經有5萬公里 ,才發現自己當了冤大頭,請問小明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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