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明平日遊手好閒,好手好腳卻不思腳踏實地,只想貪小便宜,某日,小明看到電視新聞報導某吃到飽餐廳管理上的漏洞,有很多顧客趁服務人員不注意吃飽不付帳就落跑,小明心想那麼好康的事情,他一定要試試,於是小明趁某天周末時,吃到飽餐廳人潮眾多進入消費,但小明心裡打從一開始就沒有要付錢的意思,在吃飽喝足後小明準備趁隙走人時,遭眼尖的店經理發現要求小明付帳,誰知小明雙手一攤,表示他就是不付錢,店經理於是報警處理,請問小明會有何法律責任?


首先,小明吃東西卻不付帳,在民事上,
餐廳可以跟小明請求給付不當得利,
依據是民法第179「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是否可以依據契約請求,傑克持保留態度,
因為小明根本沒有要與餐廳業者締約之意思)
其次,在刑事方面,
小明恐已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規定之詐欺得利罪,
也就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在這個案例中,小明所使用的詐術,
就是進入店家消費使店家誤以為小明有付款的意思
或是支付的能力讓小明用餐,
但小明根本就不打算付款,
因而獲得餐廳供餐的利益,所以小明吃完
霸王餐就可以繼續吃免錢的牢飯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lawyerleejack 的頭像
    lawyerleejack

    李 詩 楷 律 師 事 務 所

    lawyerleejac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