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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明某日晚間十二點左右開車下班時,因為上了一天班已經相當疲累,於是決定抄近路回家,於行經某單行道時稍一閃神,結果擦撞了路邊停放的轎車,小明頓時驚醒並加速「落跑」,隔日被撞車主小美發現後,立即向里長調閱監視器,發現是小明所為,於是狀告小明肇事逃逸,請問小美是否告得成?

 

首先,我國採所謂「罪刑法定原則」,
也就是一個人是否犯罪,犯怎樣的罪,
都以刑法明文規定為限,
所以來看看刑法第158-4條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刑法肇事逃逸罪的明文,來分析構成要件的部分
,第一,行為人必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例如汽車、機車或電動腳踏車,
如果是單純的人力腳踏車或三輪車則與本條無關;
第二,行為人必須肇事,
所謂肇事是只發生交通事故的意思,
只要客觀上有交通事故發生,
而且與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因果關係就足夠,
與行為人主觀是否有故意或過失無關;
第三,必須致人死傷,
也就是發生的交通事故導致他人死亡或受傷
(包括輕傷及重傷)
第四,逃逸,這是本罪所要處罰的重點,
因為立法者要處罰肇事者未留在現場處理事故的惡性。
講完肇事逃逸罪的四個要件後,
回過頭來看看我們的案例就可以知道,
小明是不會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的,
因為小明雖然符合第一、第二、第四要件,
但確不符合第三個致人死傷的要件,
因此小美最多只能對小明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而已,
隨意提告肇事逃逸可能會觸犯刑法誣告罪,
此點則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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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yerleejac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6)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