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房價年年高漲,造成許多受薪階級買不起房子,只能租屋過生活,而房東則可能因為房價上漲而興起賣屋的念頭,如果房東果真將房屋售出,則身為房客的你(妳)是否必須被迫搬家另覓良居?來看看法律有無保障房客權益之規定吧!
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第1項)。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第2項)。」,這是民法租賃中相當重要的「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也有學者稱為「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端看法條文義或許較為文言,所以白話一點解釋,「就是房東依租賃契約約定,將房屋交給房客使用後,在房客仍占有使用承租之房屋的時候,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買家時,房客可以持對原房東的租賃契約,對買家(新房東)主張權益」,也就是買家必須承擔原房東與房客間之租賃契約,屬於法定契約移轉,房客可以對買家主張承租房屋之用益權限。
只不過,買賣不破租賃並非適用在所有不動產租賃之情形,因為在第425條第2項有規定除外情形,該條項之立法理由謂「在長期或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其於當事人之權義關係影響甚鉅,宜付公證,以求其權利義務內容合法明確,且可防免實務上常見之弊端,即債務人於受強制執行時,與第三人虛偽訂立長期或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以妨礙債權人之強制執行,爰增訂第二項。」,據此,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定之租賃契約有二種,第一,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第二,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定有期限,且該期限未逾五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