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有一陣子網路警察雷厲風行在抓網路援交,
從新聞報導中也看到,網友只要暱稱有園、元或
緣等同音字,都一律移送法辦,
姑且不論警方是否衝業績衝過頭,
但確實在那段時間造成寒蟬效應,
因此,有人開始質疑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
是否違憲,該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
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
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從法條文字當中,似乎不問三七二十一,
只要有足以引誘等或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
就會觸犯該條規定,從這個角度來看,
此規定有可能涵蓋過廣,而有違憲之虞,
不過,在司法實務上,不論是地檢署或是法院,
其實還是會依個案認定,不會一律適用該條規定起訴
或論罪科刑,而司法院大法官也做成釋字第623號解釋,
肯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的合憲性,
所以,要給大家的建議就是,網路聊天用語要小心,
歹路不可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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