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美是一名兼職網路賣家,在賣場中陳列各式美妝商品出賣,小花則是熱愛網路購物的女生,某日在瀏覽小美之賣場後覺得價格相當實惠,於是就下標購買面膜及化妝水等商品,在收到得標確認信函後,就依照賣場上小美留下的銀行帳號匯款,小美在收到款項後也以電話聯絡小花告知出貨日期,只是小美後來因為工作繁忙,遲了兩、三天才將貨品寄出,孰料,心急的小花已經向警方提告小美詐欺,害小美的所有金融機構帳戶都被警方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提領款項,薪水也無法入帳,所幸後來檢察官明察秋毫,還給小美清白,才得以解除警示帳戶,請問:小花提告詐欺的行為,是否可能涉及法律責任?
傑克會想討論這樣的案例,是因為最近常在雅虎奇摩的知識加中,看到不少無奈的賣家提問,情況就是很多賣家只是因為遲了幾天出貨,就被買家提告詐欺,帳戶被凍結成為警示帳戶,而必須在歷經一段不算短的司法程序後,才有可能獲得不起訴處分甚至無罪判決,並解除警示帳戶。而多數賣家最後可能只會摸摸鼻子自認倒楣,殊不知濫行提告的買家是可能有相關法律責任。
刑責方面,可能涉及刑法第169第1項之誣告罪,亦即「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買家如果只是因為貨物遲了幾天收到,在未經向賣家詢問、追蹤之前提下,即貿然提告詐欺,就有相當的可能會觸犯誣告罪,畢竟賣家根本為有任何詐術的施用,買家也沒有陷入錯誤才匯款,與詐欺罪之成立要件不符。
不過在刑事實務上,誣告罪的認定會比較嚴格,也就是限於直接故意(另有少數不同見解),因此小花是否成立誣告罪,尚待檢察官依實際上的證據認定其是否單憑懷疑,而毫無客觀憑據即提告詐欺,如為肯定則小花成立誣告罪機率頗高。
在民事方面,或許才是賣家可以主張的重點,因為,如果誣告罪不成立,至少賣家還有民事救濟途徑,主要的請求權基礎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侵權行為請求權,蓋本條侵權行為不論故意或過失都可以成立,不像刑事誣告罪的成立那樣嚴格,所以,本例中小花縱使沒有要誣告小美的意圖而無直接故意不成立誣告罪,但小美仍因小花的魯莽行為,過失使小美的帳戶被警方列為警示帳戶,造成小美的損害(例如使小美無法及時領款清償債務或繳交水電費、電話費或網路賣場被停權,導致遭債權人追償遲延利息或遭停電、停水、停話或無法取得已成立之交易之款項等)。
最後,要奉勸網路買家,網路陷阱雖然不少,但也有很多正派經營的賣家,不要在未經求證或追蹤的情況下,就逕行對賣家提告詐欺,否則一旦誤會解清,買家也要負相當的法律責任。
附註:傑克還聽過賣家寄送的物品短缺或有瑕疵就被提告詐欺,這種情況賣家更要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因為這更是典型的濫告,詐欺罪絕對非萬萬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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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24 Fri 2011 21:49
詐欺罪!萬萬歲?網路賣家真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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